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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房产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小燕、李付政、荆门市鼎诚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3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房产支行。被执行人宋小燕。被执行人李付政。被执行人荆门市鼎诚房屋置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房产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小燕、李付政、荆门市鼎诚房屋置换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鄂东宝执字第0036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小燕、李付政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19号7幢202室的房屋予以查封,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小燕、李付政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南台路19号7幢2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