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96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