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维波与被执行人车建瑛(曾用名车建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波,车建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孟维波,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址宣威市西宁街道西苑社区南苑巷景2附7号3,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熊莹,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车建瑛(曾用名车建梅),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住址景洪市歌舞倾城17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孟维波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建瑛不配合申请执行人孟维波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现本院依法强制将车建瑛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嘎洒机场路旁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孟维波。【景国用(2003)字第0755号,景国用(2004)字第069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车建瑛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嘎洒机场路旁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孟维波。【景国用(2003)字第0755号,景国用(2004)字第0690号】二、申请执行人孟维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