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臧紧紧与邓岩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紧紧,邓岩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700号原告臧紧紧,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邓岩梅,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紧紧与被告邓岩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且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紧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紧紧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