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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彦勇与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彦勇,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叶彦勇,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彦勇与被执行人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