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衣某某与赵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衣某某,男,1070年1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艳波,榆树市保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衣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衣某某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衣某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衣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衣某某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