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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标、刘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标,刘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43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牛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公司职员。被告:赵标,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玉娟,女,汉族,1979年6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标、刘玉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姬香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赵标、刘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从容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