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终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城区新苑宾馆有限公司与华一中、卢国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一中,常州市武进城区新苑宾馆有限公司,卢国锋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一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武进城区新苑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环府路。法定代表人陆英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丽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卢国锋。委托代理人范洪南,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娟,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一中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城区新苑宾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国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一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德升代理审判员 熊 艳代理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