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明武与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武,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157号原告王明武,农民。被告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平度市蓼兰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武与被告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补充证据,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武撤回对被告平度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汝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荆保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