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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朋云与郎需涛、牟苗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云,郎需涛,牟苗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03-1号原告王朋云。委托代理人庄悦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需涛。被告牟苗苗。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郎需涛、牟苗苗已交纳8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牟苗苗名下鲁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同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