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宗圣与甘辉华、甘润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圣,甘辉华,甘润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李宗圣,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刘亮根,丰城市正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1409031109396。被告:甘辉华,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甘润发,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赖万春,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861043346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70190。负责人:任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志勇,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副经理。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宗圣为与被告甘辉华、甘润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以其与被告甘辉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币10931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7时50分,被告甘辉华驾驶赣G×××××小型轿车沿丰厚一级公路由南昌至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同田乡长塘村红绿灯路段时,因接打手机时闯红灯,撞到从同田龙凤村至长塘村方向由原告李宗圣驾驶的豪悦牌两轮助力车(后载李金云、李敬轩),造成李金云、李敬轩及原告李宗圣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3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甘辉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宗圣及李金云、李敬轩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李宗圣受伤后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门诊费、住院费共计42582元。被告甘辉华垫付了上述医疗费。赣G×××××小型轿车人的所有人为被告甘润发,使用人和驾驶人均为被告甘辉华,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李宗圣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360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付清);二、原告李宗圣自愿返还被告甘辉华垫付款人民币20000元(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公司履行义务时同时履行),被告甘辉华自愿将剩余垫付款22582元自愿赔偿给原告李宗圣;三、原告李宗圣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486元,依法减半收取1243元,原告李宗圣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周爱新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毛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