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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班敏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敏,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5年3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尕文和,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乌市检刑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敏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敏及其辩护人尕文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4日14时许,在本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同村村民班某某与骆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互殴,班某某回家后将自己打架的事告诉其父亲班某海及哥哥班敏,随后父子三人携带工具来到被害人骆某某家院内,遂与骆某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厮打,在争执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班敏持刀将被害人骆某某胸部连刺数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造成左肺上叶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班敏的供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敏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班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敏犯故意杀人罪错误,被告人班敏与被害人骆某某二人并无恩怨,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动机,对被害人骆某某的死亡结果并非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2.被告人班敏接到警方电话后在医院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班敏是由于被害人骆某某家人对其先行殴打,头部流血的情况下,持刀伤人,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4.被告人班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14时许,本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班某某与骆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互殴,班某某回家后将自己打架的事告诉其父班某海及其哥班敏,随后父子三人携带刀具、铁叉来到被害人骆某某家院内,与骆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班敏持刀向被害人骆某某胸部连刺数刀,被害人骆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骆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造成左肺上叶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班敏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骆某某亲属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骆某某亲属鉴于被告人班敏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能够赔偿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班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班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班敏供称:“2015年3月14日上午,我和朋友去102团玩,中午2点多我接到弟弟班某某的电话,说自己被别人打了,赶紧让我回家。我就开朋友的车先回家了。途中经过我家牛圈,没有看到我弟弟,我往家走的路上看见马某明(村治保主任)坐派出所的车过来了,我弟弟和我爸也跟着车走过来了,后面还跟着班某山和堂弟班某。我下车后看到班某某的眼睛肿了,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子,我爸手里拿着一把铁叉子,我想他肯定是被别人打了,我怕他捅人,就从他手里把刀子拿过来自己拿上了。这时我爸班某海说,萨比尔家几个人把班某某打了,都打成什么样了,我当时非常生气。之前,我们两家因为萨比尔把牛粪倒在我家牛圈旁的事情吵过架,我就想找萨比尔家理论,如果两家打起来,我手里还有工具还击。我们往萨比尔家走,到萨比尔家后,派出所的人和治保的人先进他家院子,我和我爸、班某某、班某山、堂弟跟着进去了。在进萨比尔家院子时,我右手拿着从班某某手里拿过来的刀子,我爸拿着铁叉子,院子里有很多人,萨比尔和他兄弟、儿子、侄子手里都拿着木棒。我爸朝萨比尔走过去,被派出所的人拦住了,我爸说看他们把我儿子打成什么样了,这时两边的人吵起来了。派出所的人看见我爸手里有铁叉就过去阻止他了,我手里拿的刀小,派出所的人没有看到,我就走向萨比尔,离他还有两、三米远时,我站住了。萨比尔拿着木棒朝我打来,我用左手一挡,木棒被打断了,他往回跑,我被打急了,追出去三四米远就把萨比尔抓住了,我用左手抓住他左肩的衣服,他一转身,我们面对面,我直接用右手握刀子捅他,他一弯腰没有躲开,刀子捅向他腹部左边了,我捅了两三下,具体几下也想不起来了。这时萨比尔的弟弟过来朝我头上打了一棒,把我打倒了,我的头部当时就开始流血。对方围过来几个人用木棒打我,我被打晕了,不记得谁在打我,打了几下就被别人拉开了。我站起来看见萨比尔在他家门口躺着,一个女的抱着他叫喊,他左侧胸、腹部流血了,其他人赶紧把他往医院送。这时派出所的人看到我手里拿着捅人的刀子,就过来夺刀子,我没有给,刀子被我爸拿走了。我和我爸、班某某就回家了。到家门口,马某强看见我的头在流血,就开车拉我去五家渠医院,我爸和班某某一起去了。在医院医生给我清洗伤口,我听到走廊里有吵架声,我就出去看,看到我爸和班某某在医院门口路边上站着,我问怎么了,他们说萨比尔家人还要打他们,他们就从医院跑出来了。有人给我爸说萨比尔也在这家医院,对方还在气头上,害怕两家再打起来,就叫我们换家医院,我们就到米东区县医院了。在来医院的路上,警察就抓住我带到公安局了。我捅萨比尔的刀是一把单刃尖刀,是木把的,大约长30公分左右。刀子是班某某从家里拿的,这把刀平是我爸用来宰鸡、削菜。一开始我没想用刀捅萨比尔,去他家就想问问他为啥要打伤我弟,后来他先打我一棒,我急了,也没有多想,就用刀子捅了他,我只捅了萨比尔一个人,当时双方就我一个人拿着刀子。刀子后来我好像给我爸了。是萨比尔先用木棒打我的,我用左手挡,左肘部被打伤,萨比尔的弟弟一棒子打在我头上,我的头也被打烂了。我的左肩、右膝盖处也被人用木棒打伤,谁打的不清楚。萨比尔是经名,我只知道他姓骆,大名不知道,外人都叫他老四,40多岁,身高170cm,身材瘦,尖长脸,短发,案发当天穿深色夹克外套,里面穿灰色秋衣或T恤衫。我当天身穿361°黑色棉外套,里面穿灰色放个毛T衬衣,下身穿361°黑色运动裤,脚穿蓝色运动鞋。萨比尔与我家是邻居。”2.证人班某某(被告人班敏弟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中午2点左右,我从牛圈出来,看到我家几天前死掉的狗的尸体不知道被谁又扔回我家地里了,我就把死狗又扔回原来的位置,回牛圈接着干活。我在牛圈看到邻居家的老四和他儿子又准备把那条死狗再往我家地里扔回来,我就走到他们跟前,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做,他们说死狗会传染疾病给他们家的狗,我说又不是你们家的地方,然后我们就吵起来了。我正打算把狗扔回原来的位置(水沟边上,不是邻居家的地),这父子两人就先动手打我了,我还手了,双方互相厮打起来了。他们家来了五六个人,抓着我的胳膊一起打我,老四(我只知道老四的小名叫萨比尔)和老四的儿子,还有他们家老大的儿子打我打得最凶。我脱下衣服就跑了。回家后,我给我哥打电话说自己被邻居家的老四打了,我哥说他正在往回赶。15分钟后,我爸在清真寺做完礼拜回来了,我们当时给村里的治保打电话说了这件事。等了20分钟左右,我从厨房拿了一把单刃刀,我爸拿了一把干农活的叉子,我们想问问萨比尔家人问什么把我打伤,拿上工具是为了防身。我们刚出门看到我哥回来了。路上我哥从我手里接过刀子,我们三人就往萨比尔家方向走了。他们家人也出来了,派出所的民警也刚到,但那时我们两家已经开始骂架了,派出所的人劝不住我们双方,我从我爸手里接过叉子,和我哥冲在最前面。我用叉子的木把子打的人,打到了萨比尔家的儿子和侄子,当时场面很乱,我也记不清了,我好像还用一根木棒子往老四肩膀上打了一棒子。我哥拿着刀子就往老四站的方向冲过去了,我和他们之间隔了好几个人,他们究竟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楚。我也没有看到我爸和谁打的,也没有看到我家这边的伯伯及其儿子是否参与打架。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把我们拉开了,我、我哥、邻居家的老四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了。老四原地站了一会就倒地了,很多人围着他。打完架后,我们父子三人就往我家走。我们家人和邻居家人打架的时间在下午15点左右。当时,我也被老四、老四儿子、侄子、老五打了,他们用的是木棒子。我从家拿的刀子是30-40公分,单刃,木质棕色把子,是家里用来宰鸡用的,回家的路上,我爸把刀子要过来回家放下了,我再没有接触过那把刀。铁叉子是挑草用的,三个齿,是铁的,黑色,木头把子,我也不知道扔到哪里了。我左手的血迹好像是和邻居家打架时弄的。我当时上身穿长袖蓝黑色毛T恤,下身穿黑色运动裤,白色运动鞋。”3.证人班某海(被告人班敏父亲)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中午13时,我到清真寺做礼拜,大约15时左右我回到家中。小儿子班某某在家中坐着,脸上都是血,他告诉我因为在牛棚处扔了个死狗,骆家儿子来找事,把他打了。我非常生气,就给大儿子班敏打电话,告诉他班某某被打了,并让他回来。大约20分后,班敏就回来了,我们父子三人准备到骆家去理论。我给村上的治保马某明打了电话。临出门为了防身,我随手拿了一把叉子,还把家里的一把尖刀拿上了。到了骆家,他家出来了几个人,我都叫不上名字,我就质问他们为何打伤我儿子,骆家的一个儿子就拿了棒子朝我打来,我用手挡住了,这时他家里出来一群人,都拿着工具,有的拿着扳手,有的拿着棒子,有的拿着镰刀围攻我们父子三人。当时派出所和治保都来了,并且在劝架,因为骆家人多,他们没有拦住。大儿子班敏的头上不知道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鲜血直流,我就把随身带的刀给了他,他拿上刀子就朝那个打他的人捅了一刀,这时我才意识到班敏拿到把人捅了。这时我听治保说把人送到医院,我们就把自己的人往五家渠医院送,我刚到医院,又碰见骆家的人,被拦住打了一顿。我们跑出医院,觉得不能在那里看病了,就租车到了米东区县医院。刀子是木制刀把,单刃,是家里削菜用的,长约20公分,打完架,我把刀子从班敏手上拿过来放到家里,后来交给警察了。班敏的伤在头部右侧,可能是被镰刀砍的,班某某被拳打脚踢,眼睛肿了。我们两家的矛盾有两、三年了,最早时,我在牛棚边上树了个电杆,被骆家砍了,从此双方就有了矛盾,后来因为牛的事,双方不断有争执,并且不止一次。”4.证人班某山(被告人班敏的伯伯)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5时许,我在自家的羊圈里喂羊,听到外面有人在吵架,声音很大,我就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出来看,我骑到骆老四家院子前看到一大堆人在吵架,骆家好多人和我兄弟班某海家人在打架闹事。我看到骆老五和骆老大儿子手中拿着木棍,骆老大的儿子正准备打人,我就上前把他的木棍给夺下来了。公安民警和村里的治保主任在制止双方,现场很乱,具体的打斗场面我也没有注意。现场被制止后,我兄弟班某海一家都撤到了一边,这时我看见骆老四被公安民警及其家人抬上警车送往医院了。在我没注意的情况下,骆老五还往我头上打了几拳。后来两家人就散开了。我没有动手打人。我去的时候骆老四已经浑身是血倒在地上。我的两个侄子班敏、班某某头上都流血了。骆老大、骆老三、骆老四及其儿子、妻子、骆老五、骆老大的儿子、妻子、班某海三父子、我儿子、我都在场,还有好多人叫不上名字。我不知道骆老四怎么受的伤,听别人说是班敏用刀捅伤的,班敏的头部是被人用木棍打伤的,我不清楚班某某的伤是怎么弄的,也不清楚两家有什么矛盾。”5.证人班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中午14时我在家里吃饭,班某某给我家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还说他被骆家打了,让我到他家去。我就给我爸打电话说班某海家又和骆家闹矛盾了,就往班家走,快走到时,看见班敏把车停在路边。同时,看见骆家的老五开车去骆某某家了。班敏下车后,我和他一起往骆家走,我回头时看见我叔班某海拿着一把铁叉,班某某右手拿着刀在班某海旁边。我们到了骆家院子,班某海把骆某某骂了几句,骆某某的大儿子就用木棍打班某海,我用双手小臂卡住骆某某儿子将他一甩,他手中的棍子就掉在地上了,我正准备捡地上的棍子,骆某某的五弟用木棒打在我左侧头部,他第二次打我时被我左胳膊挡住了,他接着打我,我跑到班某海身边时,看见班敏拿着刀子,脸上都是血,我回头一望,骆某某跪在地上双手捂着肚子。我们准备走的时候,骆某某的五弟手里拿着镰刀不让我们走。后来骆某海说赶快叫车,骆某某的五弟就冲到房子里,我们就走了。我的头被打了烂了,我瞟了班敏一眼,他满头都是血,这时我看到我爸班某山也在现场,班某某脸上也有血,有一个眼睛肿着,班某海的邻居就开着面包车把我们拉走了。我在班某海家坐了一会儿就回家了。当时在场的人有我、班某海三父子、骆某某、骆某某的媳妇、儿子、骆某某的大哥、大嫂、骆某某大哥的儿子、骆某海、骆某某的弟弟。我没有拿东西,班某海手里拿着一把铁叉子,班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刀,到最后看见班敏手里拿着刀,骆某某大哥的儿子、骆某某的儿子、骆某某的五弟手里拿着木棒,走的时候发现骆某某的五弟手里又成了镰刀。当时警察在场,一直在劝架。”6.证人骆某强(被害人骆某某侄儿)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许,在卧龙岗骆某某家牛圈旁边,骆某某和班某某因为一条死狗的事发生纠纷,后来两个人就打起来了。我看到骆某某满脸都是血,班某某的嘴角有血,眼睛被打肿了,我们就把他们拉开了,班某某嘴里骂着就走了,还让我们等着,要来捅我们。我们回到牛圈旁边,找了几根棒子用来防身。几分钟后,我看见警察来了,我觉得有人解决事情了,就把棒子扔了。警察下车时,我看见班家过来了四、五个人。班某某手里拿着一把刀,班某海手里拿着一把铁叉子。班某海朝我冲过来,我起身就跑了,他又跑到骆某某那里去了。打斗中,我看见班家父子三人围着骆某某。不一会骆某某就捂着肚子倒在地上了,他老婆在旁边扶着他。骆某勇见人被捅了,就把人全部拦住,不让人走。我跑过去看了一下骆某某的伤势,我把他衣服拉起来,看到他身上被捅了三处伤,脸上全都是血,左肋骨、左胸部都被捅了,我就说赶紧送医院,并把骆某某抱到车上送到医院。当时参与打架的有班某海、班某、班某某、班敏、骆某某、骆某涛、骆某勇、我。骆某某被捅了几刀,骆某涛右手小指骨折,班某的头部被我打了两棒,我右肩膀挨了一棒,左手臂皮破了。我一开始看见刀子在班某某手里,后来看见骆某某被捅伤后,刀子在班敏手里。刀子大约长40cm左右,5cm宽。”7.证人骆富勇(被害人骆某某弟弟)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许,我在我哥骆某某家门前,我刚把车停下,班某海和他的两个儿子(老大和老三)、班某山和他的儿子五个人手里拿着东西朝我哥院子里去了。他们进去后,两家的人就打起来了。班某山手里拿着一个铁叉子追着骆某强,班某海的两个儿子把我哥骆某某围起来了。我看到他们进门时,班某海的三儿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双方开始互殴后,场面很乱,我听到班某海的大儿子说了一句‘把刀给我’,他把刀就拿上了。我从地上捡起了一个棒子追过去,把班某山的儿子打了一下。过了一会,我看见我哥捂着肚子,我嫂子就喊我哥让人给捅了,但双方还在打架,我哥就躺在地上了。警察说我哥受伤很严重,得赶紧往医院送。这时我才把人放开,之后我哥就被送往五家渠医院了。当时在场的人有骆某涛、骆某强、骆某某、哈小娟(我嫂子)、班某海、班某山、班某海的两个儿子、班某山的儿子、我。我没看见我哥骆某某是被谁捅伤的,我只看见班某海的两个儿子围着我哥。捅人的刀子长约40公分,宽约5cm,刀柄是白色的。”8.证人骆某俊(被害人骆某某哥哥)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5时许,在卧龙岗村,我兄弟骆某某和班某海的小儿子班某某,因为一条狗的原因,在骆某某家牛圈旁边打了一架,我听见吵架的声音就过去了。到了现场我把他们拉开了,并让班某某回去了。当时骆某某和班某某脸上都有伤,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让骆某某回房子休息,回家换裤子后就到骆某某家了。在他家又看见两家人打在一起了。我赶紧跑过去,看见班某海的大儿子手里拿着一把刀,往骆某某身上捅,捅了三、四下,捅在左肋部了,骆某某就倒在地上,身上在流血,班某山的儿子还拿着棒子打骆某某。我看见人倒下了,就喊不要打了。这时班某海拿着棒子打了我一下,班某山用棒子打了我儿子骆某强了。骆某勇让我把人拦住,说把人打了,一个都不让走,我就让他赶紧先救人,并把骆某某弄上车,送到医院了。当时班某海、班某山、班某山的儿子手里都拿的棒子,班敏手里拿的刀子。当时在场的人有马某明、警察、骆某某、骆某涛、骆某强、杨某梅、骆某勇、班某海、班某山、班某海的两个儿子、班某山的儿子、八户(小名,姓杨),当时场面很乱,我没看清楚是一把什么样的刀子。”9.证人骆某海(被害人骆某某哥哥)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许,我在自家院子里干活,我弟媳妇哈某某喊我说下面吵架了,让我看一下,我立即就过去了。我看见骆某某和班某某两人撕扯在一起,两人脸上全都是血。我上前把两人拉开,并让班某某赶快回去,他就走了。我让骆某俊赶快报警,我就回家继续干活。没多久就听见骆某某家院子里又吵起来了,我跑过去,看见骆某某用手捂着肚子,身体蜷着,旁边有一个人扶着,是谁我记不清了,骆某俊在我前面站着说你们还打吗,人都受伤了,这时班某海还往骆某俊头上打了一棒。班某山手里拿着一个棒子,在骆某强后肩上打了一棒。班某海手里拿着一把铁叉,班敏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后来我进房子找东西,出来时看见这把刀子在班某海手上。刀子长约20公分左右,宽大约5cm。当时在场的人有班某海、班某山、班敏、班某某、班某、骆某某、骆某勇、骆某俊、骆某强、骆某涛。骆某强被打了一棒,骆某某用手捂着肚子,衣服上全被血染红了,骆某涛手骨折了,班某某脸上也有伤。我和骆某某是兄弟,他是老四。”10.证人骆某涛(被害人骆某某的长子)证言证实:“几天之前,我家门附近扔了一条大狗、两条小狗的尸体,这些是班家的狗,我就又把狗扔到他家附近的渠边了。2015年3月14日中午,我和我爸发现三条死狗又在离我家近的河坝边上,我和我爸就过去把三条死狗又扔回班家附近,班某某在他家牛圈里看到了就跑过来,我们就吵起来了,我爸和他打起来了,我拉他们,班某某把我爸的脸打伤了,我就开始上去打班某某,我大伯和三伯过来拉架,我们被拉开后,就各自往自家方向走了,临走时,班某某说拿刀子捅死我们。这次打架,我们双方都没有拿工具。我回自家牛圈时报警了,然后就回家了。期间我家亲戚都来我家了,因为怕对方来找麻烦。过了大概十五分钟左右,派出所和村上的治保都到了,这时班家父子等五人拿着工具也朝我家走过来了。班某某的爸爸拿着铁叉子,班敏拿着刀,班某某手里拿着木棒,班某某的大伯和儿子在他们身后跟着。我们双方吵起来了,班某某的爸爸正准备用铁叉子打我们,治保和警察就开始拉架、劝架,但是没有拉住。对方父子是冲我爸和我来的,班敏当时拿着刀子,冲过来捅了我爸。我在离他们3-4米远的地方,我看见我爸半跪在地上,班敏从我爸身后侧面压着他,拿着刀捅了我爸好几下,捅在了我爸肚子和胸部。刀是一把单刃刀,具体没有看清楚。我爸受伤了,我就从地上捡起了一根木板往班敏的头上打了一下,这时班某过来打我,我用右手挡时,右手掌、右手肘被各打了一棒。我看见我爸肚子上流血了,我妈抱着他喊叫,我们就把我爸送往医院了。我没有看到其他人打我爸,就看到班敏拿刀子捅我爸。现场有我们一家三口、我堂哥骆某强、我大伯、大娘、三伯、我叔、班家父子三人、班某父子、派出所的人和治保主任。”11.证人哈某某(被害人骆某某妻子)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中午14时30分许,我准备和我的大嫂到米泉去看公公,我听到我家牛圈那里在吵架。我刚过去看到我老公骆某某满脸都是血,我就问怎么了,骆某某说和班家的二儿子打架了,被班家的儿子用拳头打伤了,后来我儿子骆某涛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们准备回家换衣服,这期间就听到外面又吵起来了。我出去看到班某海手里拿着叉子晃动,班某海的大儿子按着我老公的头,用刀子在他腹部、胸部乱捅,我老公跪在地上,我就跑过去抱着他,并喊着别捅了,但当时两家人还在打着。班某海的二儿子从大儿子手里拿过了刀,警察也来了,帮我把老公送到了医院。刀子是把20公分长的刀子。当时在场的人有我们一家三口、骆某强、我的大嫂、村治保主任、民警、班家三父子、班某海的大哥和他儿子,现场十分混乱,他们互殴,我也没有看清楚谁打了谁,就看到班敏用刀子捅我老公,捅了几刀,我记不清楚了。我老公和班家的老二是因为三条死狗扔到我家牛圈边上才打的架,再加上我们两家以前有过矛盾。”12.证人马某明(卧龙村治保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许,我接到班某海的电话,说他儿子被骆某某家的人给打惨了,我立即往事发地点走,走到我村居民马会计家的商店时,遇到派出所的曾警官也开车赶往现场,我就和他一起赶往现场。到现场后,我看见班某海一家和骆某某一家都拿着棍棒、叉子等工具僵持着。我看见班某海的儿子眼睛肿起来了,就上前去劝班某海一家,曾警官去劝骆某某一家,我们正劝的时候,两家人就打起来了。班某海手中拿着叉子,我就抓住他的叉子,他一把将我甩开,我想上去拦的时侯,听见一个女人的喊声,说有人被扎伤了,两家人还在互殴,被刀扎伤的人躺在地上以后,两家人才散开,我和骆某某的哥哥、侄子将伤者抬上警车,将其送往医院。参与打架的人有班某海、班敏、班某某、班某海的侄子,骆某某、骆某某的大儿子、骆某某大哥的儿子、骆某某的弟弟。班某海手里拿着叉子,其他人都拿着棍子。斗殴过程中,班敏、骆某某、班某某都受伤了。班敏头顶上都是血,班某某左半边脸都肿了,骆某某胸口被扎了一刀,比较严重。当时在场的人还有骆某某的媳妇、大嫂、大哥、三哥,班某海的大哥。两家人为什么打架我不清楚,但是他们以前有矛盾,因为双方在倒牛粪时把对方的路给堵上了,所以产生了矛盾,为此,我还调解过。”13.证人杨某梅(证人骆某强的母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中午14时至15时,我在骆某某家院子里坐着,看见一辆警车来到他家院子,从警车上下来一名警察和我村的治保主任,他们刚下车,我看见班某海和他的两个儿子班某某和班敏,班某山和他的儿子班某一共五个人进了骆某某的院子,班敏拿着刀子,班某海拿着铁叉,班某某拿着木棒,班某山和他儿子手里是否拿东西我没看到。他们进院后,班某海拿着铁叉向我儿子骆某强打去。我抓住铁叉,班某海把我甩到一边,又冲上前去打我儿子。我又追上去,班某海他们就和骆某强、骆某涛打到一起了。民警上去拉班敏,让班敏把刀放下,班敏不听还拿刀向民警比划。这时我就看见我家老四骆某某躺在地上了,身上有血,后来民警就开车把他送到医院了。参与打架的人有班某海父子三人、班某山父子二人、骆某强、骆某涛、骆某某、骆某勇。骆某某是怎么受伤的,我也没看见。刀是一把长约20-30公分的刀,宽度大约5公分。两家人打架是因为班某某把一条死狗放到骆某某家牛圈附近引起的。”14.证人李某良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许,我从村上的商店骑电动车回家,回家时看到骆老四家院子里有一群人在打架,大概有十来个人,很多人手里都提着木棍。我还看见一个人手里挥着镰刀。我把电动车放在自家门口后就上去劝架,民警和村治保主任也在劝架,但是场面太乱。这时我发现有人倒在地上。我赶快上前去发现骆老四身上流了很多血,我就喊人受伤了再别打了。此时,骆老四的家人和民警赶来把骆老四抬上警车往医院送,人就都散开了。此次打架就是班家人和骆家人互殴。具体怎么打的,我也没有看清,就只看到有人挥着木棒、镰刀相互打的很厉害。班敏和班某某头上都是血。当时在场的有班某海三父子、班某山父子、骆老大一家三口、骆老三和他媳妇、骆老四一家三口、村治保主任。”15.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是35分,民警曾某某在陕西工村调查取证时,听到手持电台呼叫,让其放下手工作前往八一村现行处理一起打架事件。由于自己的位置离八一村较近,就与该村治保主任一起赶往现场先期处理,出警民警随后赶到。其进入八一村村民骆某某家院子后看到里面聚集了十余人,大部分都是成年人,还有妇女、老人,有人手里拿着木棒,有个岁数大些的手里拿着铁叉,他们高声谩骂着,其就和治保主任立即进行劝阻,命令他们放下手里的工具,这些人就围着自己和治保主任嚷嚷,吵闹声越来越大,眼看就要打起来了,其赶紧向出警民警打电话,得知民警已经在来的路上。这时,其发现有两个拿着木棍的男子打到另一名男子的头上。此时场面一下子乱了起来,其和治保主任上前阻止,但不起作用。这时看到离自己不远处有一名男子(后得知是班敏)拿出刀子捅到了另一名男子的腹部,其立即挣脱了人群上前夺刀,但没有夺下,差点划伤自己。这时一名女子喊捅伤人了,人群才停止互殴。那名被捅伤的男子手捂腹部跪在地上,有一女子扶着并喊救人。其立即上前扶伤员,并看到地上有血,血从腹部流出,就立即把伤者抬上警车送往医院救治,经请示所领导后,将伤者送往五家渠医院。刚出村口看到了出警的民警及镇上的巡逻车。其电话告知现场的情况,有一人受伤正往医院送,其他人员有头部流血的,捅人的人已经离开现场。后来得知这些人都是八一村村民班某海、骆某某的家人,因一条死狗遗弃地点发生矛盾,引发双方家人互殴。后得知在现场的人有班某海、班某某、班敏(捅人的)、班某山及儿子班某、骆某某及儿子骆某涛、妻子哈某某、侄子骆某强、骆某某大哥夫妇和弟弟。1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4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岗村村民班某海一家与骆某某一家因矛盾在骆某某家院子里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骆某某被他人用刀刺伤送往医院抢救。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经走访后,发现该村村民班敏有重大嫌疑。公安机关给班敏打电话联系后得知,其正在前往米东区人民医院就诊途中,随后民警赶赴米东区人民医院门诊部将班敏拘传到案。班敏在拘传过程中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17.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接警信息,证实:(1)2015年3月14日14点28分许,羊毛工派出所接到110接警中心指派,称辖区卧龙岗村村民班某海一家于骆某某一家因矛盾发生聚众斗殴,骆某某被刀具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建议立刑事案件。(2)被害人骆某某的哥哥骆某俊使用号码为1516096****的手机于2015年14时28分57秒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弟骆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自家院子里被人捅伤,故拨打110报警。18.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班敏的人身进行检查的情况。1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班敏对被害人骆某某的辨认情况、被告人班敏对作案工具刀具的辨认情况和其对案发现场的辨认情况。2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的调取、扣押情况。21.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随案移送的情况。22.现场勘查记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羊毛工镇卧龙村村民骆某某家院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图、拍照、提取其他生物物证痕迹的情况。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骆某某2015年3月14日16时被送往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1时办理出院手续。病理诊断为胸部开放性损伤伴胸内损伤,部分肺组织被膜及肺实质破裂出血。2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乌公(刑技)鉴(法物)字(2015)第216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在送检的嫌疑人班敏上外衣右领部血迹、嫌疑人班敏上外衣右胸前血迹、嫌疑人班敏上外衣右袖口血迹、嫌疑人班敏上外衣右腹部血迹、嫌疑人班敏上内衣衣领处血迹、嫌疑人班敏上内衣前胸部血迹、嫌疑人班敏外裤裆部血迹、嫌疑人班敏外外裤左腿血迹、中检出了人类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嫌疑人班敏,支持上述物证为嫌疑人班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骆某某院内鸡圈东侧地面上血迹、骆某某院内鸡圈东侧地面标号为1的木棍上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东北角处标号为2的木棍擦拭物、嫌疑人班某某左手上附着血迹中检出人类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骆某某,支持上述物证为受害人骆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骆某某院内菜地中的草料叉子把手上擦拭物、骆某某菜地中草料叉子头上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北沿上镰刀把手上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北沿上镰刀刀刃上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西侧炉子上菜刀刀把上擦拭物、骆某某菜地西侧炉子上菜刀刀刃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内东侧长木棍把上擦拭物、骆某某院内菜地内东侧长木棍上红色斑迹擦拭物、班某海家厨房内灶台上木把单刃刀刀柄上擦拭物、嫌疑人班敏右鞋鞋面上血迹中,均未检出有效人类DNA。25.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乌)公(米东)鉴(伤)字(2015)第0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班敏头眼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6.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乌)公(米东)鉴(尸)字(2015)第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骆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伤胸部,造成左肺上叶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家属哈某某、骆某涛和被告人班敏。28.审讯光碟四张、视听材料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审讯被告人、带领被告人班敏辨认案发现场时,依法制作了同步录像,并复制了录像,复制录像与原始载体的内容相同,并未经过任何删减。29.谅解书一份,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班敏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骆某某亲属人民币30万元。被害人骆某某亲属鉴于被告人班敏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能够赔偿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班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班敏从轻处罚。30.被害人身份证明证实:骆某某,男,回族,1976年5月3日出生。3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班敏,1987年12月10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过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敏无视国家法律,持刀使用暴力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骆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案发现场有民警曾某某和卧龙村治保主任进行劝阻,但被告人班敏无视劝解,持刀向被害人骆某某胸部连刺数刀,均正中被害人骆某某的要害部位,创口深达胸腔并致其死亡,被告人班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连刺数刀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捅伤被害人后,被告人班敏未对被害人骆某某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即离开现场,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班敏对被害人骆某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量刑。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班敏犯故意杀人罪错误,被告人班敏与被害人骆某某二人并无恩怨,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动机,对被害人骆某某的死亡结果并非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班敏接到警方电话后在医院等待,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时民警曾某某与卧龙村治保主任马某明均在案发现场,曾某某及本案多名证人均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班敏持刀杀人的全部过程,曾某某在案发后亦及时将上述情况汇报给警方,警方是在走访群众掌握主要线索并锁定被告人班敏后给其打电话,确认其位置将其抓获,被告人班敏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班敏是在遭到被害人骆某某家人先行殴打,头部流血的情况下,持刀伤人,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敏与其家人带刀具、铁叉等工具来到被害人骆某某家,而骆某某及其家人均手持木棒,双方继而发生相互厮打。纵观整个案发过程,当时案发现场的情况并非处于具有明显的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被告人班敏不得不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况,且被告人班敏持刀捅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骆某某死亡,被告人班敏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其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班敏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被告人班敏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班敏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骆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颖审 判 员  仝淑莉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简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