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袁克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克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96号罪犯袁克帅(曾用名袁克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克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克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克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克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袁克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克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