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与李照林、李佳鑫、陈和锋、侯忠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球场路44-8号。负责人方旺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员工。被告李照林。被告李佳鑫。被告陈和锋。被告侯忠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诉被告李照林、李佳鑫、陈和锋、侯忠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已与被告李照林、李佳鑫、陈和锋、侯忠环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收到相关款项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负担。审判员田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陈瑞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