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商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元茂与王坤、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茂,王坤,王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商初字第648号原告:杨元茂,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王宁,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元茂诉被告王坤、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杨元茂承担712元(退回713元)。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