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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已判刑)均为黑龙江省青冈县民政乡进化村农民,2012年7月25日,二人窜至黑龙江省嫩江县滨XX庭小区内盗窃价值3500元的红色豪爵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同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窜至黑龙江省明水县学府小区内盗窃价值1300元的红色亚齐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刘某某又在明水县二百家属楼下盗窃价值2519元的红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人民币7319元,均在青冈县销赃,得赃款2900元被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黑龙江省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予以证实。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二人窜至黑龙江省嫩江县滨XX庭小区内盗窃价值3500元的红色豪爵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同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窜至黑龙江省明水县学府小区内盗窃价值1300元的红色亚齐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刘某某又在明水县二百家属楼下盗窃价值2519元的红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摩托车三辆,价值人民币7319元,均在青冈县销赃,得赃款2900元被其挥霍。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6、7月份,他在嫩江县收废品,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想去嫩江偷辆摩托车卖点钱花,他开始不同意,但李某甲总给他打电话,他就让李某甲来嫩江了。2012年7月25日,李某甲自己来到嫩江,他接完李某甲后一起去网吧玩了一会,又一起出去吃的饭。当天晚上,他俩在嫩江县滨XX庭小区院内,采用把摩托车钥匙门的线从底下拽断后连接的方法,盗窃了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两轮摩托车,当时是他把风,李某甲去把摩托车推出来,然后又把拽断的线连接启动的摩托车,他俩骑着摩托车回了青冈。这辆摩托车他通过一个叫马某某的人给卖了3000元,后来他对李某甲说卖了2300元,他给了李某甲1100元,其余的自己留下了。2012年8月6日,他和李某甲一起去嫩江,车到明水县时,李某甲说下去偷辆摩托车卖点钱,他就同意了,他俩就在明水下车了。当晚,他和李某甲先在明水县学府小区内盗窃一辆亚齐125型两轮摩托车,这辆摩托车由李某甲先骑回青冈了,然后他自己又在明水县二百家属楼下偷了一辆红色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骑回青冈,回到青冈后,他把这辆摩托车放在了青冈县黑天鹅家电后面的小区院内,并告诉了李某甲。后来他发现他盗窃的摩托车没有了,就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说摩托车被他卖了,并告诉他说他们一起盗窃的亚齐125摩托车卖了700元,给了他300元,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卖了1300元,给了他700元。这两辆摩托车具体卖给谁了,李某甲没有和他说。盗窃三辆摩托车他一共得了2900元。2011年夏天,他骑一辆宗申125型摩托车去找李某甲吃饭,并对李某甲说摩托车是他在木器厂小区院里偷的,而实际上摩托车并不是他偷的,而是借一名叫“平子”的司机的,“平子”真名叫什么,在哪住他都不知道;(卷内36-40页)二、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他和刘某某在青冈木器厂小区院内盗窃一辆红色宗申125型摩托车,刘某某把车骑走后来卖了,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也没分到钱。2012年7月,他和刘某某在嫩江县盗窃了一辆红色钻豹125型摩托车,他们两人一起骑回青冈的,这辆车刘某某通过滕明浩卖的,卖了2300元钱,他分了1100元。2012年7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某坐客车到明水县,当天晚上他偷了一辆红色亚齐125型摩托车,后来通过于某某的舅舅宋某某卖给了柞岗乡新建村的一个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一共卖了700元,因为他欠于某某100元钱,于是给了于某某100元,给了刘某某300元。他在明水县盗窃摩托车的同一时间,刘某某也在明水县盗窃了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后来他把刘某某偷来的摩托车卖给了他们屯子的李福军,刘某某分给他600元;(卷内41-64页)三、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他帮助李某甲卖过一辆红色亚齐125摩托车,李某甲开始说是朋友的摩托车,他不相信,后来李某甲说摩托车是从明水县偷来的。因为李某甲欠他100元钱,他想帮助李某甲把摩托车卖了,好要回欠他的钱。后来是通过宋某某把摩托车卖出去的;(卷内65-76页)四、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8月上旬,他通过他们屯子宋某某花了700元钱买了一辆红色亚齐125型摩托车;(卷内77-80页)五、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上旬王某甲通过他购买于某某和李某甲出卖的红色亚齐125摩托车的经过;(卷内81-85页)六、证人王某乙、司某某、马某某、腾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与腾某某通过马某某和司某某将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卖给王某乙;(卷内86-113页)七、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上,他放在明水县翰林佳苑小区自家楼下的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丢失;(卷内114-116页)八、被害人牟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8月6日晚,他在明水县学府小区2栋楼下丢失一辆红色亚齐125型摩托车;(卷内117-119页)九、被害人谷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8月6日晚,他在明水县二百家属楼下丢失一辆红色钱江125型摩托车;(卷内120-122页)十、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25日晚,他的一辆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在自家楼下车棚里丢失;(卷内123-124页)十一、青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投案说明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和2012年8月6日实施盗窃摩托车犯罪的过程,以及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卷内129-130页)十二、青冈县公安局民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在辖区内无违法劣迹行为,案发时已成年;(卷内131页)十三、被盗摩托车照片。证实被盗摩托车及部分现场情况;(卷内143-148页)十四、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豪爵铃木钻豹125型摩托车价值3500元,亚齐125型摩托车价值1300元,钱江125型摩托车价值2519元;(卷内149-160页)十五、机动车档案、购车发票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的基本信息以及被盗车辆已返还失主;(卷内168-185页)十六、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销售第一辆被盗摩托车时使用了该复印件;(卷内199页)十七、青冈县人民法院(2013)青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卷内200-204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贲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湘君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