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二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彩霞、杜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牛彩霞,杜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263号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法定代表人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逯建花,该公司信贷员。被告牛彩霞,女,农民。被告杜进军,男,会宁县韩集乡教育管理中心正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彩霞、杜进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在诉讼期间内自觉偿还部分贷款,就余款申请展期得以准许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牛彩霞、杜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德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