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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秋兰、李恒与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兰,李恒,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兰,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恒,学生。被执行人靳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秋兰、李恒与被执行人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靳强的工资,且拍卖了被执行人靳强的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0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樊庆国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