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秋兰、李恒与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兰,李恒,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兰,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恒,学生。被执行人靳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秋兰、李恒与被执行人靳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靳强的工资,且拍卖了被执行人靳强的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0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樊庆国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