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丘家盛、梁翠琼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丘家盛,梁翠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文奎,李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丘家盛,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身份证号码:×××4817。申诉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梁翠琼,女,汉族,住广东省梅县。身份证号码:×××4826。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原申请再审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原审被告:罗文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1918。原审被告:李琴,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6449。申诉人丘家盛、梁翠琼与被申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丘家盛、梁翠琼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8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8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万季明代理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