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泽亮,房玉东,房爱云,房爱玲,房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848号申请执行人房泽亮,男,192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西南村。被执行人房玉东,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科技苑庭兰村。被执行人房爱云,女,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西五路17号院。被执行人房爱玲,女,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人民东路北三巷。被执行人房爱英,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城中小区11号楼。本院在执行房泽亮诉房玉东、房爱云、房爱玲、房爱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尚有2854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