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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世强与张学鑫、陈江威、陈军、李玉男、姚帅、朱艳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强,张学鑫,陈江威,陈军,李玉,姚帅,朱艳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周世强,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鑫,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张学鑫之父,又系被告张学鑫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陈江威,男,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军,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陈江威之父,又系被告陈江威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李玉男,男,199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栋轩,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姚帅,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艳玲,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被告姚帅之母,又系被告姚帅的法定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强与被告张学鑫、陈江威、陈军、李玉男、姚帅、朱艳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世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世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世强承担。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