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刘利彬诉常忠江、刘金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彬,常忠江,刘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彬。被执行人常忠江。被执行人刘金铭。原告刘利彬诉被告常忠江、刘金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利彬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忠江、刘金铭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利彬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