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51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昌,郭赞,李梁,郭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郭宝昌,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80号。被执行人郭赞,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92号。被执行人李梁,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105号。被执行人郭彪,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14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宝昌、郭赞、李梁、郭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0597.63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