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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51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宝昌,郭赞,李梁,郭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郭宝昌,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80号。被执行人郭赞,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92号。被执行人李梁,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105号。被执行人郭彪,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南定镇郭辛村145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宝昌、郭赞、李梁、郭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0597.63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