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储玲华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玲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3号申请人:储玲华,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申请人: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储玲华与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款;二、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交通局(黄尾镇)的工程款;三、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水利局(毛尖山乡)的工程款;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岳西县水利局送达了(2015)岳民一初字第01286-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因申请人储玲华的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水利局工程款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水利局的工程款250万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