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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成彬,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奇公司)诉被告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奇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博奇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明明、被告巨嘉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奇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博奇公司向巨嘉公司购买高速uv局部上光机,合同约定价款400,000元,已支付240,000元。但巨嘉公司出售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达到约定的精度,运行速度,部件是旧件及破损件,巨嘉公司安装调试未达到要求,故博奇公司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将上光机返还给巨嘉公司,巨嘉公司返还已付货款240,000元,并赔偿损失120,000元。被告巨嘉公司辩称:巨嘉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上光机义务,并派人员进行安装调试,但博奇公司不予验收,并拒付货物余款,现巨嘉公司售出的上光机并无质量问题。原告博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购销合同。意在证明:2014年12月3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博奇公司购买巨嘉公司高速uv局部上光机。合同中约定,高速uv局部上光机安装后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货。证据二、照片。意在证明:高速uv局部上光机有旧件及破损件组装。机器锁死,无法使用。证据三、订货合同、订单、订货通知单、委托合同、收据、上光费用。意在证明:高速uv局部上光机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博奇公司将相关上光业务委托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告巨嘉公司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购销合同。意在证明:博奇公司向巨嘉公司购买高速uv局部上光机的事实。合同中对相关条款作出约定。证据二、运输合同、照片。意在证明:博奇公司收到高速uv局部上光机巨嘉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证据三、发票签收。意在证明:巨嘉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博奇公司已经签收。巨嘉公司已经履行合同约定。证据四、航班信息。意在证明:巨嘉公司的调试人员将高速uv局部上光机调试完毕,合同约定,7日内不验收,视为质量合格。证据五、光盘。意在证明:巨嘉公司已将高速uv局部上光机运到博奇公司并进行调试,运转正常,可以投入生产。经庭审质证:被告巨嘉公司对原告博奇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但巨嘉公司已将产品交付博奇公司,而博奇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对证据二有异议,照片中的物品没有相关型号证明与本案所涉及是同一机器,该机器已在博奇公司搁置3个月,不能证明巨嘉公司当时交付的机器与机器照片是一致的。对证据三该组证据是博奇公司与第三方的合作,与本案无关联。原告博奇公司对被告巨嘉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该高速uv局部上光机未验收,且不能使用,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参数。对证据二虽能够证实博奇公司收到高速uv局部上光机,并不能证明货物是否齐全。对证据三巨嘉公司出具发票是应履行的义务,并不能证明巨嘉公司完全履行了义务。对证据四巨嘉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但达不到验收标准。对证据五不能证明巨嘉公司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博奇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对其举示的证据三不能证明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巨嘉公司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具备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巨嘉公司欲证明的事实,对其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博奇公司与巨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博奇公司购买巨嘉公司高速uv局部上光机,型号HG-1040,金额人民币400,000元,签约时付120,000元作为订金,设备到达博奇公司卸货前付120,000元,安装调试后付120,000元,验收合格后6个月支付40,000元。机器款未付清前巨嘉公司拥有博奇公司未付款部分的机器所有权,博奇公司依约付款,如违约应向巨嘉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给付之货款总额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在双方确认机器安装完毕后,博奇公司应组织对机器的验收,验收期限为7天,如博奇公司自身的原因在验收期内未完成验收视为巨嘉公司交付机器合格,巨嘉公司对机器的保修时间与博奇公司的付款时间从验收合格后次日起计算,如设备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巨嘉公司在安装后20日内没能解决,博奇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巨嘉公司接到博奇公司退货通知后,3日内将博奇公司已支付的全额货款退还给博奇公司。巨嘉公司必须保证机器的其他基本性能:光油的上光量均匀稳定,机器生产走纸运行稳定,使用正常纸张在机器运行时无纸张歪斜,掉纸及无非人为操作停车等非正常现象。2015年1月,巨嘉公司向博奇公司交付高速uv局部上光机。博奇公司向巨嘉公司支付货款240,000元。2015年1月,2015年7月15日巨嘉公司派技术人员在博奇公司现场对高速uv局部上光机进行调试。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性能。高速uv局部上光机现闲置于博奇公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诉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以及是否应退货返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巨嘉公司提供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未经使用,且在保修期内,2次对高速uv局部上光机进行调试,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性能。巨嘉公司向博奇公司销售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存在质量瑕疵。法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如设备安装后存在质量问题,巨嘉公司在安装后20日内没能解决,博奇公司有权无条件退货。巨嘉公司接到博奇公司退货通知后3日内将博奇公司已支付的全部货款退还给博奇公司。鉴于巨嘉公司提供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质量存在瑕疵达不到购销合同所约定的技术参数。因此,巨嘉公司提供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博奇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博奇公司要求解除购销合同,退还高速uv局部上光机并返还货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博奇公司要求巨嘉公司赔偿12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巨嘉公司抗辩所提供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且能够正常使用与事实不符,对此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在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处的高速uv局部上光机一台。二、被告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退还货款人民币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广州巨嘉印刷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博奇包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爽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