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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顺勇、陈继东与陈继东、陈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勇,陈继东,陈建亮,张淑娟,江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30号原告江顺勇。委托代理人杨海鸿、郑战洁,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东。被告陈建亮。第三人张淑娟。第三人江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勇与被告陈继东、陈继亮、第三人张淑娟、江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顺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顺勇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9元,减半收取9424.5元,由原告江顺勇负担。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