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王玲芝、庄宪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江,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桂泉,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告王玲芝,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庄宪文,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芝、庄宪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已经偿付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长庚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叶炎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邱碧蓉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