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德有与张强利、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有,张强利,何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有,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强利,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何建军,男,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强利、何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强利、何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强利、何建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34671元(其中执行标的34257元、执行费4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