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燚与烟台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黄燚。被执行人烟台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三水大厦4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燚与被执行人烟台昂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劳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东 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迟 晓 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大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