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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与王长江、刘建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王长江,刘建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字第6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负责人:李长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侯青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五公分理处主任。被告:王长江,农民。被告:刘建恩,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诉被告王长江、刘建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建恩于2015年8月31日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蔡存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