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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催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周大森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催字第00012号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公告期间,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该票据权利的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江都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9日,汇票号码3020005325380215,票面金额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亚威爱颇特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9日,该汇票已经多次背书,申请人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焦 烈人民陪审员  管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戴雯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扬江催字第00012号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江都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9日,汇票号码3020005325380215,票面金额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亚威爱颇特锻压机床有限公司,该汇票已经多次背书,申请人即为失票前的最后持有人,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9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扬江催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森腾塑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承办人:焦烈联系地址: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8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