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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丫头、田玉尔、刘要忠与王瑞涛、冯立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丫头,田玉尔,刘要忠,王瑞涛,冯立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刘丫头。原告田玉尔。原告刘要忠。被告王瑞涛。被告冯立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丫头、田玉尔、刘要忠诉被告王瑞涛、冯立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冯立会所有的冀FH62**、冀FBP**挂重型半挂车查封于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