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2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18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负责人陈捷,行长。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伊岭工业集中区城南工业园(双桥平陆)。法定代表人:莫日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4年9月29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14)青民二初字第2184号。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案件尚未审结,而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请求继续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告广西木之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