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李凌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李凌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2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675061-1),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负责人李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凌志。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凤林村。法定代表人杨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李凌志、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2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