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卢某甲、芦某等与卢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甲,芦某,卢某乙,魏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乙。原审第三人:魏某。上诉人卢某甲、卢安国因与被上诉人卢某乙、原审第三人魏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名为分家析产,实为对以原、被告父亲卢聚才为原户主的三片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产生的纠纷。卢某甲、卢安国对邯郸县农村宅基地分户登记卡登记户主信息产生争议,故应先就该项宅基地的使用权具体划分申请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待人民政府确权之后,法院才能就该三份宅基地如何分割作出认定,故双方之间的宅基地争议应先经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卢某甲、芦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卢某甲、芦某。上诉人卢某甲、卢安国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名为分家析产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错误。父亲卢聚财1991年去世后,留下三片宅基房产,在村里摸底登记时,卢某乙报上自己的名字,但登记卡同时注明原户主为卢聚财,该登记卡不是正式宅基档案,未在土地局备案;2、父亲留下的三片宅基上均有房产存在,宅基规划时间均为1982年,登记卡上也明确标注有房屋,父亲去世后,上述房产未进行分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甲、卢安国与卢某乙均认可父亲卢聚财在邯郸县兼庄乡东耒马台村留有三处宅基,父亲在世时没有分家。二审中,卢某甲、卢安国又提交1984年8月22日(宅基地使用证号053647)和1985年1月31日(宅基地使用证号054893)社员宅基地登记表,登记表上户主是卢聚财,同时,双方对老宅所留房产是父亲卢聚财所建没有异议,在父亲去世未进行分割,现卢某甲、卢安国请求确认在父亲留下房产中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卢某甲、卢安国的起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