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264号原告:田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