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梅、胡朝毅等与李青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双,李青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朝毅。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双。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怡。上诉人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双与被上诉人李青怡因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4)南法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裁定,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双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梅、胡朝毅、王辉、刘振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永鸿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代理审判员 邓筱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