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韦光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马克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热电大道北侧东七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光东。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韦光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266、8267、8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4456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3月12日在我院申请破产清算立案,资产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韦光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韦光东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一套,已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韦光东名下有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登记信息,因该公司破产清算,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数额较小,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韦光东名下房产、土地和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8266、8267、8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