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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85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赖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