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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宪义与于长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宪义,于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81-1号申请执行人魏宪义,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于长贵,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28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魏宪义与被执行人于长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