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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卫秋太与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秋太,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卫秋太。被执行人张红霞。申请执行人卫秋太与被执行人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卫秋太车款4万元。二、驳回原告卫秋太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红霞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秋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卫秋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