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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华与陈宜生、王碧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1693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理人陈文美,系申请执行人陈华父亲,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理人汤敏玉,系申请执行人陈华母亲,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宜生,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碧燕,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雷建辉,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雷春良,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王雪学,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向申请执行人陈华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571347.28元。二、被执行人雷建辉对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雷建辉无法赔偿部分由被执行人雷春良、王雪学承担赔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陈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送达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送达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华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个体工商户福清市龙江陈宜生烤补喷漆店经营者为被执行人陈宜生,个体工商户福清市龙江远达烤补喷漆店经营者为被执行人王碧燕。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前期赔偿款执行案件中已裁定查封上述烤补喷漆店内的现存机械设备。因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户籍地且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前期赔偿款执行案件中已于2014年2月28日依法委托蕉城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的去向及被执行人在该院辖区的财产情况,蕉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后于2014年5月27日将材料寄回我院:(1)该院经向宁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档案室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的房产登记信息;(2)经向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宁德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均未在该局有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含法人及股东信息)。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前期赔偿款执行案件中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信息;(2)经向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宜生工商登记含法人及股东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宜生在该局有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含法人及股东信息);(3)经向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户籍所属宁德市蕉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确系该社区居民,两夫妻长期在福清,其户籍地址上的房屋系被执行人陈宜生父母所建,现居住着被执行人陈宜生父母及三个兄弟;(4)经向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户籍所属宁德市蕉城区某某街道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确系该村村民,原住该村土木结构房屋,现被执行人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均不在村中。在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口头提供的被执行人雷春良可能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委有征地补偿款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8月6日经向被执行人雷春良户籍所属宁德市蕉城区某某街道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雷春良在该村无征地补偿款。本院依法还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的失信行为;(3)因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经营烤补喷漆店有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情况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宜生、王碧燕、雷建辉、雷春良、王雪学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的烤补喷漆店内的现存机械设备及工具因都很破旧,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陈华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4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