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星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196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金星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莞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依据(2014)衡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金星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天明车业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方面进行了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2014)衡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殷广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