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怀化星源床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星源床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星源床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方聚。被执行人金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