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国花与万立梅、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钱国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立梅,无业。被告:张春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花与被告万立梅、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