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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国花与万立梅、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462号原告:钱国花,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立梅,无业。被告:张春雷,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花与被告万立梅、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