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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瀚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瀚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初字第0006号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程英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帼,天津赢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彦红,天津赢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瀚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与建国道交口西北侧瑞海大厦1-3-1901。法定代表人冯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悦,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瀚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800元,减半收取170900元,由原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