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邴焕喜与柳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焕喜,柳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邴焕喜。被告柳忠涛。原告邴焕喜与被告柳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邴雷兴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邴焕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柳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4日,被告柳忠涛因做买卖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1万元付300元的利息。被告柳忠涛未答辩。原告提交证据情况如下:借条1份,证实被告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被告因做买卖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当时付的现金,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邴焕喜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借期两个月。(2012年2月24日-2012年4月24日)借款人:柳忠涛2012、2、2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开庭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柳忠涛借原告邴焕喜款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被告拒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1万元付300元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从2012年4月25日支付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柳忠涛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忠涛返还原告邴焕喜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曲靖支付原告邴焕喜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