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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2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何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宏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