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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龙与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吴尚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郭龙,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富,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尚有,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郭龙与被告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郭龙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霞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