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龙与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吴尚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郭龙,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朱国富,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尚有,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郭龙与被告吴尚有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主体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郭龙负担。审 判 长 樊梅翠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霞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