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阳修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阳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阳修。上诉人王阳修因要求撤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邵国土北分局信复(2015)字第002号信访重新答复函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阳修上诉称,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作出的信访重新答复函并未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侵权事实,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作出的邵国土北分局信复(2015)字第002号信访重新答复函,判令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北塔分局作出的信访重新答复函对王阳修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一审裁定认为王阳修诉请撤销该答复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王阳修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